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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林业局 北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 《北海市森林防火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8-01-25 11:05:55 浏览: 【字体:

北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

《北海市森林防火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加快我市项目建设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项目建设。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统筹协调、科学实用,依法依规、优质高效,分级负责、法人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批复我市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的项目,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文要求的比例全额落实各自应承担的项目配套资金。县级以下单位或市直属林场自行组织申报的项目,要按照项目批文全额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下达后,应当同步推进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发挥作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向国家申报项目,应依据全国森林防火发展规划(2016-2025),符合国家林业局项目建设年度申报指南,遵守项目建设3年滚动计划。

     向自治区申报项目,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十三五”规划,符合自治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项目申报的同时,要向市发改委、财政部门报备三年滚动计划,争取列入市、县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第八条 项目中须申报专业森林消防队营房、物资储备库建设的,应当先落实选址用地,选址原则上是自有土地或下属单位、国有林场的自有用地,落实具体建设地点和使用面积,须办理有政府用地批文或规划部门明确的用地意见,不需办理规划许可的也需向规划部门报备建设计划。

     第三章 可研报告

     第九条 向上申报的可研报告须经市防火办审查,确保项目有效对接,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建设。防火办审查时间不超过15天。通过市林业局计财科、防火办审查的可研报告,方可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第十条 项目可研的编制应当符合上级林业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防火项目投资方向和计划、建设重点,

第四章 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森林消防队营房必须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消防队营房设计规范》中选择其中一套方案,结合场地实际进行设计(面积、层数除外),并在初步设计中附外观效果示意图、平面布局示意图和各楼层图。

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在《自治区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参考方案库》中选择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设计。优化设计的参数、指标不得低于《自治区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参考方案库》中的方案参数、指标。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自治区林业厅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建设,不得更改初步设计建设。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编制招标文书。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指标,技术路线、建设方案、设备选型等,不得低于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把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品牌,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承建公司的业绩和信誉、售后服务作为商务计分核心。信息化建设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大型扑救装备、对讲机采购招标时必须进行现场演示。

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大型扑救装备招标时必须明确质保期不得低于3年、使用期不得低于6年。

     第十五条 技术含量高、数据和参数复杂的信息化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等,应当聘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后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采购完成后中标价低于采购价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适当追加采购内容,但追加的采购内容必须是原采购内容中的内容、且不得超过原中标总价的10%。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合同责任制。

     第十八条 项目自下达中央投资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2年内必须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和内容,具备验收条件。

     第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和明确具体责任人、技术人员,要全程跟踪、指导、协调、掌握、反馈项目建设情况,严格按规定管理项目建设,严把项目进度和质量关。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验收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30天内组织专家及施工、监理、设计、使用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交付使用。从上级项目单位领取的项目物资设备,本级必须进行验收,做到账单和实物相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物资设备不得交付使用,并将验收发现问题对上一级作出说明。

     第八章 项目运维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应当保障森林防火项目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项目的运行维护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负责、定人定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项目运行维护费用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全部列清,并将各自单位的森林防火项目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年度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以向社会专业公司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购买服务为主。

第九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项目(含边境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作为市、县年度绩效和森林防火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交付使用的设施设备等项目物资妥善管理、保管、正常使用,充分发挥正常功能和作用。

     各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按国家、自治区相应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数字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北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