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印发《广西林业行政许可裁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科学、合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广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权力运行流程的条件、标准,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没有另行规定的,应当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条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的数量限制原则为是否影响当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实施猎捕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组织专家论证申请猎捕种类、数量是否影响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对不影响野生动物种群发展的予以许可;对申请猎捕种类、数量可能影响当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的不予许可,或限制猎捕数量。
第四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的数量限制原则为是否影响当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实施猎捕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申请猎捕种类、数量符合我区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限额,或不影响当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的予以许可;对影响当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的不予许可或对猎捕数量予以限制。
第五条 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采伐许可”的裁量原则为在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的,按申请先后顺序给予许可,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采伐的可优先安排。未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不受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即准予许可。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的裁量原则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98 号)和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林发〔2011〕81 号)的规定执行。省级定额必须优先用于国家能源基地、国家级电网、油气干线管网、公(铁)路、港口、机场、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等建设项目。下达各设区的市和区直国有林场的定额应优先用于交通、水利、能源、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适度控制工矿开发和经营性开发等建设项目定额;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命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自治区林业厅每年可以预留不超过全区总量 25%的定额,作为自治区备用定额,各设区的市和区直国有林场管辖范围内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直国有林场统筹调剂解决。
第七条 对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经同级政府审核公布的本单位权力运行流程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结时限、审查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特殊环节等内容进行审批。
第八条 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如自治区林业厅或其他执行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提前六个月对本准则进行修订,并于失效日前重新发布实施。